回復原狀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5249號
TPEV,102,北簡,5249,2014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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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249號
上 訴 人 蔡承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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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