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249號
上 訴 人 蔡承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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