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3314號
TPEV,102,北簡,3314,2014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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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314號
原   告 裕德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皇德 
被   告 吉美開發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志誠 
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9日所為民
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郭志成..」記載,應更正為「…郭志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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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美開發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德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