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367號
上 訴 人 李慧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Timothy James Quinn 間返還押租金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76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