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2年度,1367號
TPEV,102,北小,1367,20140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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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367號
上 訴 人 李慧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Timothy James Quinn 間返還押租金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76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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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