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936號
原 告 閤桀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品蓉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曜徽、楊水源、楊友江、劉楊明珠、楊玉卿間
請求給付居間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