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費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936號
TCEV,103,中補,936,201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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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936號
原   告 閤桀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品蓉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曜徽楊水源楊友江劉楊明珠楊玉卿
請求給付居間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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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閤桀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