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061號
原 告 王英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臨夷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50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
7,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6,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表明本件請求原因事實、
訴訟標的及證據,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