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1055號
TCEV,103,中補,1055,201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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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055號
原   告 一龍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淳翔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654號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7,36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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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龍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