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64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被 告 姜泰康
被 告 姜李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1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簡易程序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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