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484號
原 告 蔡正源
法定代理人 蔡筆隆
兼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被 告 邱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7月1日下午4時0分 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被告均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三、原告陳秀琴應於103年6月15日之前,補送「陳秀琴」本人請 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