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3年度,1329號
TCEV,103,中簡,1329,201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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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329號
原   告 廖啟竣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毓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3187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2年
度附民字第62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上開刑事案
件被告僅公然侮辱罪遭判決有罪外,另其餘被訴部分無罪,是原
告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為被告公然侮辱
罪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逾越此部分之請求部分仍應據繳
裁判費。查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
(下同)11萬元(事實及理由記載公然侮辱及誹謗罪部分請求10
萬元、著作權法損害賠償部分請求1萬元),惟本件免納裁判費部
分無從區別,嗣經本院以公務電話連繫原告,原告陳明本件向被
告以公然侮辱部分求償3萬元、誹謗部分求償7萬元,著作權部分
求償1萬元有公務電話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8萬元部分
,依法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1,000元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請求誹謗、
著作權損害賠償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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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