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訴字第22、28號
原 告 湯文萬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謝采薇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佩書律師
被 告 碟王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炳裕
訴訟代理人 劉育綾律師
複 代理 人 簡嘉瑩律師
被 告 張炳裕
張小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嘉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6月5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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