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327號
上 訴 人 壹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筱洛
人
被上訴人 蔡德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27
日本院臺中簡易庭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 民國103年4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103年4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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