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錸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
價額新臺幣叁拾柒萬叁仟零伍拾捌元【美金12,348元,經以民國
103 年5 月13日新臺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30.212計算
為新臺幣373,05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
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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