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03年度,135號
CPEV,103,竹北小,135,201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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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小字第135號
原   告 陳祥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應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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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