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29號
KMDV,103,司繼,29,201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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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陳冠綸
法定代理人 蔡青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台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金城鎮○○
  路00號10樓之2)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2
  月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台生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
  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3個月期間,如有
  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台生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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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