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01號
KMDV,103,司促,601,201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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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0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謝佳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年12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6,722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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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