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12號
KMDV,103,司促,512,2014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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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1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謝明璇
債 務 人 王冠仁(原名王世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伍萬元,及自民國95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8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
  第2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3個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違
  約金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有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
  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
  ,嗣第三人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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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