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04號
債 權 人 劉福池
債 務 人 楊恭林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03年3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票載金額10萬
元、發票日為102年11月17日、到期日為103年2月30日、票
載號碼為CH151258號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上開本票,聲請鈞院核發支付命
令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所提本票上載到期日103年2月30日為曆法所無
之日期,依票據有效解釋原則,應以該月之末日即103年2月
28日為到期日,附此敘明。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