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04號
KMDV,103,司促,504,2014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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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04號
債 權 人 劉福池
債 務 人 楊恭林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03年3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票載金額10萬
  元、發票日為102年11月17日、到期日為103年2月30日、票
  載號碼為CH151258號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上開本票,聲請鈞院核發支付命
  令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所提本票上載到期日103年2月30日為曆法所無
  之日期,依票據有效解釋原則,應以該月之末日即103年2月
  28日為到期日,附此敘明。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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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