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號
LCDV,102,訴,3,2014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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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鍾松洲
被 上訴人 葉明村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
複 代理人 毛順毅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所得受之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46,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
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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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