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3年度,47號
CCEV,103,潮補,47,201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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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47號
原   告 陳應隆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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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