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補字第47號
原 告 陳應隆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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