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2年度,296號
SDEV,102,沙簡,296,2014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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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29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樹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美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師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9,10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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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