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29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樹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美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師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9,10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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