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139號
原 告 環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廷
訴訟代理人 陳進惠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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