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勞小字,103年度,16號
TYEV,103,桃勞小,16,201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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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勞小字第16號
原   告 陳進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蔡佳龍間請求給付薪資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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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