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保險小字,103年度,51號
TYEV,103,桃保險小,51,201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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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和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被   告 黃致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2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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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