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940號
原 告 梅花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仲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頂大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應繳裁
判費2萬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2萬0,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