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880號
原 告 張麗梅
簡志弘
簡立杰
簡立豪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明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泰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 萬6,340 元,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原告張麗梅部分對被告鼎泰不動產仲
介經紀有限公司(下簡稱「鼎泰公司」)、陳芷芸各為280 萬元
、50萬元,原告簡志弘部分對被告鼎泰公司、陳芷芸各為50萬元
、80萬元,原告簡立杰部分對被告鼎泰公司為100 萬元,原告簡
立豪部分對被告陳芷芸為100 萬元,應各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張
麗梅部分為被告鼎泰公司2 萬8,720 元、被告陳芷芸5,400 元,
原告簡志弘部分為被告鼎泰公司5,400 元、被告陳芷芸8,700 元
,原告簡立杰、簡立豪部分各為1 萬0,900 元,合計為7 萬0,02
0 元,原告共僅繳納6 萬6,340 元,尚欠3,680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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