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3年度,766號
PCEV,103,板簡,766,201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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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766號
原   告 廣欽文雲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水欽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複代理人  張樵
被   告 盛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三益
訴訟代理人 林家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兩造間之工程合約第 24 條規定:「˙˙雙方及保證人 經同意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 合約影本 1 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 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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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欽文雲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