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759號
原 告 李建澄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庭華間確認本票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參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