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3年度,69號
PCEV,103,板簡,69,20140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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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69號
原   告 林素蘭
訴訟代理人 陳泰源律師
複 代理人 阮玉婷
被   告 祭祀公業林遜伍
法定代理人 林成彬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宏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6 月26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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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