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472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李金火
被 告 詰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欣益
被 告 非凡聯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徐幼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103年5月6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103年5月20日宣示判決。查被告詰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103年5月6日至本院途中遇交通事故,非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件尚有應行辯論之點,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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