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3年度,342號
PCEV,103,板簡,342,20140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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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簡字第342號
原   告 易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忠
訴訟代理人 徐家福律師
被   告 北大MBA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庭俊
訴訟代理人 林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1 年12月23日委託原告承攬施 作北大MBA 社區大樓(下稱被告社區)撒水泵浦、消防泵浦 機組失壓查修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約定工程總價為新臺 幣(下同)189,000 元,完工後請領70% 工程款,完工後三 個月內無任何異常失壓啟動聲響,領取30% 工程款,原告於 102 年4 月20日依約施作完工,並經102 年度新北市三峽消 防隊隆恩分隊複查完成,原告於102 年6 月13日請款,惟被 告迄未付款,屢催無效,爰本於系爭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工程款等語。並聲明︰㈠被 告應給付原告189,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非不願支付工程款,係因原告始終無法配 合被告辦理被告社區工程修繕完工後應履行之驗收手續,故 延宕給付工程款,原告請款時並未檢附被告社區相關權責委 員之驗收證明,如工程修繕施作清單明細、所汰換零件附件 為何、施作時由社區何人會同修繕、由何位委員陪同驗收等 問題,於102 年8 月5 日被告社區第8 次例會時,亦有邀同 原告參與,已向原告明白表述原告需配合被告社區工程修繕 完工後之程序作業即會支付工程款,然原告嗣後遲未到場配 合,又系爭工程雖原為被告第6 屆(101 年1 月1 日至101 年12月31日)之議案,但被告第7 屆(102 年1 月1 日至10



2 年12月31日)之委員會仍有審核之責,原告現要求被告不 審核即一律付款,顯與事理不符,原告並未於102 年1 月20 日完工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101 年12月間委託原告承攬施作被告 社區)撒水泵浦、消防泵浦機組失壓查修之系爭工程,約定 總價款為189,000 元等節,業據原告提出報價單、請款報價 單、統一發票、工程維修單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應堪信為真實。另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工程款189,000 元等 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院應審究者 為,原告是否業已完工並達成兩造約定給付工程款之條件。 經查,觀諸系爭工程估價單下方就本件工程款條件及保固期 間,業已約定:「⒈總工程款189,000 元(含稅),完工後 請領70 %總工程款(132,300 元含稅),完工後三個月內無 任何異常失壓啟動聲響才能請領剩餘款30% 總工程款(56,7 00元含稅)。⒉必須保證能通過101 年度消防複檢(102.1. 16)及日後保固期間之消防檢查。⒊保固期間若有異常失壓 啟動聲響,須無償立即修護。」等語,足見原告於施作系爭 工程完工時,被告即需依約付70% 之工程款132,300 元,而 於完工後3 個月原告所施作工程無任何異常失壓啟動聲響, 方得請領剩餘款30% 總工程款56,700元,並可見被告委請原 告施作系爭工程之目的,即在於透過原告對於被告社區內撒 水泵浦、消防泵浦機組失壓查修,使被告社區得以通過101 年度之消防安檢。另經本院向新北市消防局調取被告社區10 1 年度、102 年度消防安全檢(複)查紀錄,經該局於103 年4 月15日以北消預字第0000000000號函回覆略以:被告社 區101 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紀錄,101 年11月16日檢查結 果不符合規定,開立消防安全設備限期改善通知單,於102 年1 月25日前往複查,抽查結果消防安全設備缺失部分已改 善完畢等語,有該局上開函文及檢附之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場 所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足見系爭社區101 年度消防安檢原 於101 年11月16日檢查未能合格,於102 年1 月25日複查結 果始合格等情事,核與原告主張原告所施作之系爭工程在10 2 年1 月20日即完工,僅係待滿3 個月後,始以102 年4 月 20日為完工日期並進而請款等情大致相合,被告雖辯以原告 於102 年2 月26日仍有至被告社區進行系爭工程之失壓查修 ,且自述尚未完成之情事,並提出102 年2 月26日工程維修 單1 份為憑,對此,原告則主張此係因系爭工程有約定3 個 月之觀察期間,才會後續仍至被告社區觀察,並於102 年2 月26日維修單上記載上情,亦核與前開估價單上所載待完工



後3 個月再給付所有工程價款之情事大致相符,且若非原告 有施作系爭工程完工,系爭社區101 年度於101 年11月16 日消防安檢未能合格之情事,方能於102 年2 月25日通過複 檢,而複查合格。是原告主張系爭工程業已於102 年1 月20 日完工,應屬可採。又被告雖辯以係因原告未能配合辦理被 告社區完工後應履行之驗收手續,方才拒付工程款云云,然 就本件工程款給付條件,並未見兩造有何特別約明需原告配 合被告辦理驗收手續方可給付之約定,是否需辦理驗收程序 顯為被告自行擬定之內部約定,核與原告無涉,被告尚不得 以此為由,強行要求原告配合被告內部驗收手續後才給付工 程款,是被告辯稱原告未提出有被告之權責委員陪同驗收等 情,以此為由拒付工程款,洵非有據。此外,復查無被告有 何提出原告未為完工,及完工後3 個月內有任何異常失壓啟 動之聲請等之情事,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工程款 189,000 元,應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9,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3 年2 月6 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六、本判決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原告另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請法院 職權發動假執行,本院自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併予 敘明。又被告陳明若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於法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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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