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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103年度,157號
PCEV,103,板小調,157,201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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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調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雲御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智為
相 對 人 千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大樓環境清潔維護服務外包合約第13條後第2 項規定:「…並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合約書影本1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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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御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