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簡字,103年度,26號
PCEV,103,板勞簡,26,201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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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26號
                  103年度板簡救字第17號
原   告 盧筱淇
兼 聲請人 陳佩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順益律師
被   告 許双信即靚寶咖啡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含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依 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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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