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爭議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3年度,753號
TPAA,103,裁,753,201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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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753號
抗 告 人 德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闕進發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基隆市政府間巷道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3年1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83號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 定。
二、緣抗告人因巷道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下稱原法院)認其訴無理由,以102年度訴字第983號判 決(下稱原判決)予以駁回;抗告人又聲明上訴,原法院認 其上訴逾期,復以102年度訴字第98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 駁回,抗告人再行抗告。
三、抗告意旨略謂:新北市○○區○○路○號3樓固為抗告人登記 之營業地址,惟抗告人之實際辦公處所並非上址,原判決雖 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送達上址,惟簽收人並非抗告人之代 表人或受僱人,該送達顯非合法,上訴期間無由起算。另抗 告人於原審雖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雙方已於102年1 1月20日解除委任,故其於解除委任後亦無代抗告人受送達 之權利,是抗告人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始遲誤上訴不變 期間,依本院97年度裁字第2499號判例意旨,應有得聲請回 復原狀之事由,抗告人業已向原法院聲請回復原狀等語。四、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 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訴訟代理人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送達應向該 代理人為之。……」亦為同法第51條第1項前段、第66條前 段所明定。準此,若訴訟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就行政法院 受理之案件提出委任狀者(或當事人於審理期間以言詞當庭 委任訴訟代理人),該受任之訴訟代理人即有為一切訴訟行 為之權,除非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否則收受送達之行為 自亦包括在內,行政法院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自應向該訴 訟代理人為之。又依行政訴訟法第54條「訴訟委任之終止, 應以書狀提出於行政法院,由行政法院送達於他造。由訴訟 代理人終止委任者,自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之日起15日內,仍



應為防衛本人權利所必要之行為。」之規定,訴訟委任之終 止,應由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向受訴法院提出書狀為之,否 則不生終止委任之效力。經查,抗告人於102年6月27日向原 法院提起訴訟時,除起訴狀外,一併提出委任金學坪律師、 陳觀民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該委任狀內並無記載抗 告人有限制受任之金學坪律師、陳觀民律師收受送達權限之 情形,有該委任狀可稽(見原審卷第29頁),且直至原判決 送達後迄至抗告人聲明上訴為止,未見抗告人或受任之金學 坪律師、陳觀民律師有向原法院提出終止委任之書狀,依上 開規定及說明,原法院向受任之金學坪律師、陳觀民律師為 送達,即無不合。而原判決係於102年12月13日合法送達予 抗告人之訴訟代理人金學坪律師及陳觀民律師(並非抗告人 所稱之新北市○○區○○路○號3樓),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 ,則上訴之不變期間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02年12月14日 起算,因訴訟代理人金學坪律師及陳觀民律師居於原法院所 在之臺北市,無庸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3年1月2日(星期 四)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103年1月20日始提出上訴狀,有 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原裁 定將其駁回,核無不合。抗告人未舉證證明其已合法終止與 訴訟代理人金學坪律師及陳觀民律師之委任,執詞主張102 年12月13日代為簽收原判決之人,並非抗告人之代表人或受 僱人,受任之律師亦無受送達權限,故原判決之送達顯非合 法,上訴期間無由起算云云,委無足採。另原裁定係於103 年1月24日即以逾期為由,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抗告人遲至 103年2月20日始為回復原狀之聲請,無論該項聲請有無理由 ,原裁定實無從審酌此情,抗告人主張本件有非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遲誤上訴不變期間之情事,其已依法聲請回復原狀 ,原裁定應予撤銷,始足維護其訴訟權限乙節,亦非有據。 況抗告人所為回復原狀之聲請,業經原法院以103年度聲字 第19號裁定駁回,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裁字第752號裁定維持 在案,抗告人之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姜 素 娥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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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