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職字第三二號
聲 請 人
卓 承 廣
之 繼承 人 侯 尚 余
卓李蔚嫻
上列聲請人卓承廣因與相對人吳賢寬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
第七七二號),聲請再審,聲請人卓承廣死亡,無人聲明承受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侯尚余、卓李蔚嫻為聲請人卓承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卓承廣於本件聲請再審後之民國一○二年四月十一日死亡,經查卓承廣無子女,父卓清心已死亡,應由其配偶侯尚余、母卓李蔚嫻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為憑,其訴訟停止原因發生於本院,因命侯尚余、卓李蔚嫻為聲請人卓承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六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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