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分配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3年度,604號
TPSV,103,台聲,604,201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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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四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鄭乾元
法定代理人 鄭聰和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鄭傳景
法定代理人 鄭南星
上列聲請人因與鄭宗欽等六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一○
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五五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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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