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3年度,554號
TPSV,103,台聲,554,20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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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五四號
聲 請 人 徐承靖
      徐雅俊
      徐英機
      徐惇華
      徐淑媛
      徐典聖
上列聲請人因與明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九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
六○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阮 富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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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