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二號聲 請 人 洪珮瑗上列聲請人因與李明榕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陳 光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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