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3年度,856號
TPSV,103,台上,856,201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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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五六號
上 訴 人 維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彩雲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被 上訴 人 吳富庭
      彭桂澄
      吳育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
四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重上
字第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本件事故係因第一審共同被告陳志榮闖紅燈所致,被害人吳志恩雖有無照騎乘機車之違規事由,但卻係遵照綠燈號誌



行駛,且為陳志榮所不爭,應堪採信。而吳志恩既屬遵守交通號誌行駛,其無照駕駛,亦僅屬交通違規而與本件車禍發生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又吳志恩經送醫檢測後,雖測出血液中酒精濃度為零點零一一八,惟該酒精濃度亦不足以影響其駕駛車輛之安全性及交通安全,其對車禍之發生應無過失。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甲○○、乙○○放任未成年子女無照及酒醉駕駛肇事,與有過失云云,自不足採。另於車禍現場雖未找到被上訴人丙○○之安全帽,惟甲○○於檢察官相驗提供現場照片時,即表明不知丙○○之安全帽飛到何處,而丙○○僅為機車之乘客,其有無配戴安全帽尚與本件車禍肇事責任無關。而車禍現場機車大燈掉落在一百公尺外之稻田旁,足見本件車禍撞擊力量之大,處理警員對駕駛人之相關事證當會努力蒐集相關事證,然對於非駕駛之乘客是否有戴安全帽,因與車禍肇責無關,未必會全面搜尋丙○○之安全帽,則丙○○之安全帽未在肇事現場,尚不足證明其未戴安全帽。上訴人主張丙○○未戴安全帽而與有過失云云,既乏證據證明,尚難採信,其過失相抵之主張均不足採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矛盾,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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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