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台附字,103年度,13號
TPSM,103,台附,13,201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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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三年度台附字第一三號
原   告 郭家亨
訴訟代理人 郭王秋霞
被   告 董雪鳳
上列原告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董雪鳳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刑事案件,業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以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七二號為第二審判決,嗣經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現繫屬於本院。揆諸上開規定,原告逕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徐 文 亮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蔡 國 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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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