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03年度,291號
TPSM,103,台抗,291,201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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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九一號
抗 告 人 王頷斳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
○三年度聲再字第三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所明定。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本院七十一年台抗字第三三七號判例參照)。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王頷斳對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六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五二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但其再審聲請狀並未提出上開確定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不合規定,因而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漫言指摘原裁定有所違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宋 祺
法官 惠 光 霞
法官 周 盈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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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