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3年度,1473號
TPSM,103,台上,1473,201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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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三號
上 訴 人 徐文律
選任辯護人 陳偉芳律師
上 訴 人 蔡清漢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訴
字第一六七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
度偵字第二二三九、八五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上訴人徐文律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 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 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 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 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 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 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徐文律犯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三編 號②、⑥至⑫所示部分之判決,改判論處其如原判決附表二 所示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八罪各罪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 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 法令之情形存在。復查本件起訴書已載明李訓松、應莞欣徐文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共同正犯,並就渠二人另行 偵辦。故非徐文律於原審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渠二人為 共同正犯。則原審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之 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並無不合。
三、徐文律上訴意旨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難謂已符 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貳、上訴人蔡清漢部分: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 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 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 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 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蔡清漢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 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 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郭 玫 利
法官 吳 三 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五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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