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號
民國103年5月8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海英俊
訴訟代理人 薛郁蕙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參 加 人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建榮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劉法正律師
複代理人 孫德沛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2
年11月6 日經訴字第102061083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以「風扇及其馬達」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審 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330438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 爭專利)。嗣參加人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為「請求 項1 至29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經濟部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 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 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依職 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之主張
(一)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不應用於判斷系爭專利之進步性: 1.依據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及專利審 查基準第2-3-4頁【2.2.1先前技術】之規定可知,系爭專利 所載之先前技術僅為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所知之先前技術,然 並非代表系爭專利所載先前技術之內容即為該所屬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所能獲知之先前技術。若以實務角度觀之,申 請人或專利權人於系爭專利中記載之先前技術,通常為其發 明基礎之技術,而其極有可能為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先之另
一發明,而非為公開或為公眾所知悉之先前技術。故由前述 審查基準可知,如專利說明書內容所載之該先前技術並未處 於公眾有可能接觸並能獲知該技術之實質內容的狀態,且至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向被告申請系爭專利時始揭露,則仍非屬 專利法所稱之「先前技術」,自不應作為認定系爭專利是否 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之基礎。
2.且從系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以觀,其僅記載「一種習知之 風扇1 ……」,然而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所謂之「習知」並不 同於專利法中之「先前技術」,而可能係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自己所謂之「習知的」,如專利權人自己的在先申請、在後 公開的申請,依據專利法之規定,申請人本人的在先申請並 不構成在後申請的擬制喪失新穎性前案,更非可用於論述在 後申請進步性之先前技術。則系爭專利中所載之先前技術並 非必然為其申請日以前之先前技術,故不能直接用於判斷系 爭專利之進步性。
(二)原處分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參加人所援引本案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早 已於本案專利審查階段,經被告作為引證案,且依此審查後 ,認定系爭專利具有可專利性,而核准系爭專利,然被告於 審查時,基於相同之證據組合卻為相反認定,並改認定系爭 專利不具進步性,顯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16項及其附屬項相較於系 爭專利所載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 、3 實具有進步性: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較於證據1 和證據2 、3 之 組合具有進步性:
⑴證據1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差異,係證據1 並未揭露及教 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阻磁件,係設置於該 軸承座之該閉合的底部」、「一單一磁性體,係設置於該軸 承座之該閉合的底部」以及「一耐磨件,係設置於該軸承座 之該閉合的底部,並抵接該轉軸之該端部,且未與該單一磁 性體接觸」等技術特徵。且證據1 之習知馬達10更具有轉子 12上下震動導致平衡位置發生改變,而產生噪音與組件磨損 ,進而導致馬達10的轉速或電流波形等特性受到影響,同時 更影響風扇1 之散熱效能與使用壽命等缺點。然因系爭專利 具有「耐磨件未與單一磁性體接觸」之技術特徵,故可有效 解決習知馬達因耐磨件與單一磁性體接觸而使轉軸轉動時之 振動,容易造成單一磁性體損壞之問題。
⑵於證據2 中,如其圖1 和2 所示,軸承支撐管38的底部具有 開口,並不具有閉合的底部,該結構也能得到其說明書相關 記載的佐證:根據其說明書第3 欄第39至50行記載,接觸構
件68透過永久磁鐵72而被保持在該滑動軸承36上,亦即其接 觸構件68及其上的塑膠薄層,因底部係開口,故並非佈置在 底部上,而係固定到永久磁鐵72上,永久磁鐵72再固定到軸 承支撐管38側壁上,並實現接觸構件69之固定。故證據2 並 未揭露及教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該軸承座具 有閉合的底部」、「一阻磁件,係設置於該軸承座之該閉合 的底部」、「一單一磁性體,係設置於該軸承座之該閉合的 底部及該阻磁件上方」以及「一耐磨件,係設置於該軸承座 之該閉合的底部」等技術特徵,又證據2 之馬達的置方式以 及相關結構與系爭專利並不相同,且證據2 也無法傳達相關 技術啟示。更因證據2的 軸承座38的底部是開口的,而非如 同系爭專利具有閉合的底部,故使得其磁性體、阻磁件、耐 磨件等無法設置在軸承座的閉合底部上,與系爭專利相較, 證據2 之馬達製造成本將高於系爭專利。
⑶參照證據3 之第1 圖,可明顯發現證據3 與系爭專利之差異 :
於系爭專利中,僅有單一之磁性體,利用磁性體與軸承末端 的相互作用力,以維持轉子與定子之平衡位置;然於證據3 中,其係透過多組磁性定位結構150 、134 、138 、140 之 間的相互作用力,以使轉動結構可磁浮於殼體內。此外,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明載,「一單一磁性體,係設 置於該軸承座之該閉合的底部及該阻磁件上方,其中該單一 磁性體係環繞於該轉軸之一端部」,即磁性體設置在軸承座 的閉合底部上,並圍繞轉軸的一端部,然證據3 ,其可見多 個磁性定位結構134 設置於軸承座的底部,但另一磁性定位 結構150 則圍繞轉軸端部,故於證據3 中,並不具備一單一 之磁性定位結構設置於軸承座底部,又同時圍繞轉軸端部。 另系爭專利中之阻磁件,由其名稱可知為一種阻隔磁場之構 件,其作用在於如系爭專利說明書中第[0016]段所述,阻磁 件26能夠阻隔磁性體25的磁場對客戶系統內電子元件產生干 擾或其他影響。則導磁與阻磁並非等效,導磁之主要目的係 導引磁場,而阻磁係為了阻隔磁場,二者並不相同。又系爭 專利之阻磁件係採用抗磁性較佳的材料,如金、銀、銅等材 料所製成,而因抗磁性具有物質抗拒外磁場的趨向,在有外 加磁場作用之情況下,抗磁材料會產生與外加磁場相反方向 之合磁矩,進而達成阻磁之技術效果。於證據3 中,其部件 108 係為導磁材料層,其主要功能在於導磁,而非阻磁,故 證據3 實未揭露及教示系爭專利之阻磁件技術特徵。故證據 3 並未揭露及教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阻磁 件,係設置於該軸承座之該閉合的底部」以及「一單一磁性
體,係設置於該軸承座之該閉合的底部及該阻磁件上方,其 中該單一磁性體係環繞於該轉軸之一端部」等技術特徵。 ⑷綜上可知,因證據1 、2 、3 彼此技術特徵不同、欲解決之 技術問題與手段亦有所差異、且皆未教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請求項1 之「一阻磁件,係設置於該軸承座之該閉合的 底部」以及「一單一磁性體,係設置於該軸承座之該閉合的 底部及該阻磁件上方,其中該單一磁性體係環繞於該轉軸之 一端部」之技術特徵,更無法達到系爭專利可維持轉軸之平 衡運轉、減少磨損及噪音等功效。況因本案為底部封閉之軸 管,與證據2為底部開放之軸管屬不同應用,在元件細節設 計及組裝上均有很大之差異,如欲相互替代,須進行複雜之 設計規劃。自無法直接互相替代,則因證據2 與證據3 存有 上述差異,而不具結合之啟示或動機,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易於思及,並將證據1 、2 、3 之不同種類風 扇相互組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較於證據1 、2、3之組合實具有進步性。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15項相較於證據1 與證據2 、 3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於證據1 、2 、3 之組合具 有進步性,已如前述,並參照2004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 發明專利實體審查之第三章專利要件「3.6 審查注意事項」 第(3) 點所述之內容可知,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具備進步性時,則依附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附屬項第2 至 15項亦應具備進步性。況前案並未揭露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 「其中該阻磁件係一體成型於該軸承座之該閉合部的底部」 之特徵,因證據2 之軸承座38之底部係開口,而非如系爭專 利具有閉合之底部,故使其磁性體、阻磁件、耐磨件等無法 設置在軸承座的閉合底部上,然因系爭專利之阻磁件與扇框 係一體成型,故具有「加強阻磁件固定」及「簡化組裝程序 」等功效。則與系爭專利相較,證據2 之馬達製造成本將高 於系爭專利,故系爭專利自具有進步性。
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相較於證據1 、2 、3 之組合 具有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與第1 項之差異在於「該風扇 包含一馬達及一葉輪」。而該「馬達」相較於證據1 、2 、 3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已於前述。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6項中的「馬達」具有進步性,則包含該馬達之風扇相較 於證據1 、2 、3 之組合自具備進步性。
4.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至29項相較於證據1 和證據2 、 3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相於證據1 、2 、3 之組合具 有進步性,已如前述,參照2004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 明專利實體審查之第三章專利要件「3.6 審查注意事項」第 (3) 點所述之內容可知,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具 備進步性時,則依附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附屬項第17至29 項亦應具備進步性。
5.證據1 、2 、3 之組合動機並非明確:
證據1 不適合做為先前技術,證據2 之風扇係為不具備閉合 底部的風扇結構,而證據3 之風扇則為透過多組磁性定位結 構以達成磁浮之風扇結構,故引證1 、2 、3 之結合動機實 非明確,亦非所屬技術領域者可相互結合而輕易完成。(四)為此起訴聲明請求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三、被告之答辯
(一)證據1 乃系爭專利自承之先前技術,而有關習知風扇馬達之 內容,既經原告於申請系爭專利當時,已記載於說明書內, 即自承該內容係屬先前技術,因舉發案基於舉發為公眾審查 制度,自得以其所載之先前技術或知識,針對系爭專利之技 術內容,綜合發明之目的、功效,研判其是否獲得突出的技 術特徵或顯然的進步。且參加人並非逕用此先前技術,即遽 認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而係以系爭專利說明書內所載之先 前技術即證據1 與證據2 、3 組合作為引證,被告據以為審 查,自非法所不許。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該軸承座具有閉合的底部 」揭露於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 圖之一底座11以及證據3 之第 1 、2 圖之定子座102 揭示該定子座102 均具有閉合的底部 ;證據2 圖2 所示可知,其環狀磁鐵72之作用等同於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單一磁性體25,係設置於該軸承座 之底部,塑膠薄層69亦與耐磨件27相同;又證據3 第1 圖中 之導磁材料層108 具有等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之阻磁件26相同防止磁力朝外擴散的功效,第1 圖之耐磨結 構114 亦與耐磨件27相同;且由證據3 第1 圖所示可知,其 磁性定位結構150 亦係設置於該軸承座之該閉合的底部及該 導磁材料層108 上方,其中該單一磁性體係環繞於該轉軸之 一端部;綜上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確為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故 系爭專利所載先前技術與證據2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另觀諸系爭專利說明書之 內容,並無「與系爭專利相比,證據2 的馬達製造成本將高 於系爭專利」之記載。
(三)關於系爭專利所載先前技術即證據1 與證據2 、3 之組合可
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29項不具進步性之理由, 可參考專利舉發審定書十、理由:(五) 至(二十八) ;另 觀諸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內容,並無原告所稱「因系爭專利之 阻磁件與扇框係一體成型,故具有『加強阻磁件固定』及『 簡化組裝程序』等功效」相關之記載。又證據l 、2 、3 均 為磁性馬達之相關技術領域,且所欲解決之問題亦無不同,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l 、2 、3 所揭 示之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自無結合動機非為明確之問題,被 告原處分並無違法,為此答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四、參加人之答辯
(一)系爭專利說明書所提及之「習知的風扇1 」即原證1 ,確係 一種「周知技術」:
系爭專利說明書所提及之「習知的風扇1 」確係一種「周知 技術」。觀諸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頁所載先前技術之內容, 再參照證據3 ,於第1 圖揭示有分別等同於系爭專利之底座 11、轉子12、軸承13、定子14、耐磨片17的定子座102 、轉 動結構142 、磁性定位結構150 、定子結構136 ,及耐磨結 構114 。並於定子座102 的中央處延伸形成有一底部呈封閉 狀之軸承座,磁性定位結構150 容置於該軸承座中,定子結 構136 套置於該軸承座之外周緣,而該轉動結構142 係與該 磁性定位結構150 對應設置,且具一軸穿該磁性定位結構 150 的轉軸144 ,且該耐磨結構114 係設置於該軸承座之底 部並抵接該轉軸144 。由此可知,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即證據 1 所界定之特徵與證據3 揭露之技術內容相同,自屬一種周 知之技術。另參證3 號即民國(下同)95年11月16日公開之 第I282833 號「風扇馬達及其防漏油軸承系統」發明專利案 ,由說明書第9 頁及第7 圖同樣揭示有底座、底座的中央處 延伸形成有一底部呈封閉狀之軸承固定座110 ,軸承1 容置 於該軸承固定座110 中,馬達定子31套置於該軸承固定座 110 的外周緣,而該馬達轉子30係與該馬達定子31對應設置 且具一軸穿該軸承1 之轉軸,且該耐磨結構係設置於該軸承 固定座110 的底部並抵接該轉軸。由上開比對可知,系爭專 利說明書之第1 圖所揭露之先前技術,確係一種習知的風扇 ,此習知風扇不僅為原告申請當時所承認,亦為所屬技術領 域中之通常知識。則由證據3 及參證3 號所揭露之技術內容 可證明,系爭專利在先前技術所提及之「習知的風扇1 」確 屬周知技術,且原告於我國所申請之專利案達數千件,以原 告重視專利權之情形以觀,難以想像會不知悉「習知」之定 義,若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所提到的「習知的風扇1 」,確 非「專利審查基準」所定義的「先前技術」,原告亦應詳盡
交代該「習知的風扇1 」的出處,始符合經驗法則,故原告 關於此部分之主張實不足採。
(二)被告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證據2 及證據3 雖為系爭專利申請當時所參考之文件,然被 告在仔細判斷舉發理由書之各項主張,以及原告於答辯理由 書之各項說明後,經過詳細審查及討論後認為,系爭專利各 請求項相較於原告所自承之先前技術及證據2 、3 之組合, 確實缺乏進步性。基於維護促進產業發展之立法宗旨,被告 撤銷誤准之系爭專利的各請求項,不僅依法行政,亦無違反 信賴保護原則,更無裁量濫用。
(三)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即證據1 與證據2 、3 之組合,確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其先前技術比對可知,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底座21、轉子22、軸承 23、定子24與耐磨件27,不僅為原告所自承之習知技術,亦 揭露於證據3及參證3號,堪認該項技術特徵為習知技術。故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習知馬達10之差別僅在於「 一阻磁件26,係設置於該軸承座214 之該閉合的底部;一單 一磁性體25,係設置於該軸承座211 之該閉合的底部及該阻 磁件26上方,其中該單一磁性體25係環繞於該轉軸221 之一 端部221a;以及一耐磨件27,係設置於該軸承座211 之該閉 合的底部,並抵接該轉軸221 之該端部221a,且未與該單一 磁性體25接觸」。參照證據2 及其節譯本,證據2 揭示一種 用於驅動風扇的馬達,與系爭專利屬於相同領域,由證據2 第2 、3 欄配合圖1 、2 揭示之內容可知,該轉軸34係可旋 轉並軸向穿置於在該滑動軸承36中,且具有一自由端35;該 接觸構件68、69頂撐於該自由端35,且該接觸構件68、69至 少一部分係強磁性材料製成;至少一永久磁鐵72介於該滑動 軸承36與接觸構件68之間並環繞該自由端35,且產生一由該 永久磁鐵72的一磁極74經由該滑動軸承36、自由端35及接觸 構件68,而到達該永久磁鐵72之另一磁極76的磁性迴路82。 亦可參酌證據2 說明書第3 欄第23至30行記載之內容可知, 證據2 之永久磁鐵72環繞該轉軸34之自由端35,且該永久磁 鐵72設置於該接觸構件68的上方,該接觸構件68由強磁性材 料製成,並能阻止該永久磁鐵72之磁力擴散,而能與該永久 磁鐵72共同配合形成磁性迴路82,該塑膠薄層69抵接該轉軸 34的自由端35,且未於該永久磁鐵72接觸。故證據2 之永久 磁鐵72、接觸構件68,及塑膠薄層69之元件配置關係及其功 效,分別等同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單一 磁性體25、阻磁件26,以及一耐磨件27。證據2 與系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唯一之差別僅在於,證據2 軸承支撐管38 即等同於系爭專利之軸承座211 之處,其底部並非閉合狀。 然底部閉合之結構不僅揭露於證據1 之習知風扇,亦揭露於 證據3 ,此由證據3 各圖式之揭露可知,故系爭專利關於「 軸承座211 之底部為閉合」之技術特徵確為習知技術。(四)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即證據1 與證據2 、3 之組合,亦可證 明系爭專利更正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15項不具進步性: 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0014] 段第3 至4 行記載之內容 可知:
阻磁件26係以一體成型或是另外連結的方式設置於軸承座21 1 之底部,不僅為不同之實施態樣,亦屬一種公知之技術, 至於以一體成型之方式達成「加強阻磁件固定」及「簡化組 裝程序」等功效,實為本領域之通常知識,並未達成任何無 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進一步界定 之技術特徵,無法改變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之事 實。至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至15項,原告僅以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具有進步性為由,主張第3 至15項 亦具進步性。亦即原告對第3 至15項不具進步性之理由,並 未提出任何反駁意見,或進一步強調有何功效上之增進,則 第3 至15項相較於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與證據2 、3 之組合 皆難謂具有進步性。
(五)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即證據1 與證據2 、3 之組合,亦可證 明系爭專利更正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6至29項不具進步性: 「馬達」相較於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即原證1 與證據2 、3 之組合難謂具有進步性,已如前述。而該葉輪之特徵亦已見 於證據2 或證據3 中,故系爭專利更正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6 項相較於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即原證1 與證據2 、3 之組合 亦難謂具有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至29項界定 之內容分別等同於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9 、11至15項,其不 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則該等請求項相較於系爭專利之 先前技術即原證1 與證據2 、3 之組合皆難謂具有進步性。(六)系爭專利之對應日本案經等同於證據2 、3 之引證文件組合 核駁,故系爭專利各請求項與證據2 、3 之組合比較確不具 進步性:
參證4 號為系爭專利日本對應案,其首頁記載優先權主張番 號為000000000 ,與系爭專利之申請案號相同,且優先權主 張國為台灣,由此可知參證4 號即為系爭專利之對應日本案 。觀諸參證4 號末兩頁之出願情報為該對應日本案之審查結 果,引用調查資料記事欄位可知,該對應日本案之引用文獻 有兩件,第一件為美國000000000 號案,第二件為日本特開
0000-000000 號公報。其中第一件引用文獻即為參加人在舉 發階段所檢附之證據2 ,而參證5 號首頁記載優先權主張番 號為000000000 ,優先權主張國為台灣,由此可知,參證5 號即為參加人在舉發階段所檢附之證據3 。綜合上開比對可 知,系爭專利之對應日本案,同樣為等同於證據2 、3 之組 合核駁。故由系爭專利之對應日本案被核駁內容亦可證明, 證據2 、3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所有請求項皆不具進 步性,為此答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前於96年1 月11日以「風扇及其馬達」向被告申請發明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35項,後修正為29項,經被告編為第 961011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330438 號專利 證書即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 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 揭規定,於102 年6 月24日以(102 )智專三(二)04059 字第102208135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29舉發 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 102 年11月6 日經訴字第10206108300 號決定書以相同理由 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仍主張系爭 專利具有進步性,故本件之主要爭點應為證據1 、2 、3 之 組合是否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29,為其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 進步性。
(二)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6年1 月11日,其申請專利範圍共29項 ,其中請求項1 、16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系爭專利請 求項之內容如下:
1.一種馬達,包括:一底座,其中央處係延伸形成一軸承座 ,該軸承座具有閉合的底部;一軸承,係容置於該軸承座 內;一定子,係套置於該軸承座的外周緣;一轉子,係與 該定子對應設置,並具有一轉軸穿設於該軸承;一阻磁件 ,係設置於該軸承座之該閉合的底部;一單一磁性體,係 設置於該軸承座之該閉合的底部及該阻磁件上方,其中該 單一磁性體係環繞於該轉軸之一端部;以及一耐磨件,係 設置於該軸承座之該閉合的底部,並抵接該轉軸之該端部 ,且未與該單一磁性體接觸。
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阻磁件係一體 成型於該軸承座之該閉合的底部。
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阻磁件係以黏 接、熔接或嵌合方式連結於該軸承座之該閉合的底部。 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阻磁件係與該
磁性體連結。
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阻磁件係呈圓 片狀、環片狀或圓筒狀。
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阻磁件為圓筒 狀時係設置於該軸承座之該閉合的底部,該磁性體與該耐 磨件套入其中。
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阻磁件係用於 避免該磁性體之磁性干擾該馬達之一外部系統。 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阻磁件上方承 接該磁性體與該耐磨件。
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耐磨件係與該 阻磁件連結。
1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耐磨件係與該 阻磁件係一體成型製成。
11.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磁性體係為一 磁鐵、一電磁鐵或一磁石。
1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磁性體係呈環 狀,並環繞於該轉軸之該端部的周圍,且抵接該軸承。 1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馬達,更包括:一磁感應元 件,係與該轉子對應設置。
1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磁感應元件係 為一霍爾元件。
1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磁感應元件係 設置於一電路板。
16.一種風扇,係具有一馬達及一葉輪,該馬達驅動該葉輪轉 動,該馬達包括:一底座,其中央處係延伸形成一軸承座 ,該軸承座具有閉合的底部;一軸承,係容置於該軸承座 內;一定子,係套置於該軸承座的外周緣;一轉子,係與 該定子對應設置,並具有一轉軸穿設於該軸承;一阻磁件 ,係設置於該軸承座之該閉合的底部;一單一磁性體,係 設置於該軸承座之該閉合的底部及該阻磁件上方,其中該 單一磁性體係環繞於該轉軸之一端部;以及一耐磨件,係 設置於該軸承座之該閉合的底部,並抵接該轉軸之該端部 ,且未與該單一磁性體接觸。
1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阻磁件係一體 成型於該軸承座之該閉合的底部。
1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阻磁件係以黏 接、熔接或嵌合方式連結於該軸承座之該閉合的底部。 1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阻磁件係與該 磁性體連結。
2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阻磁件係呈圓 片狀、環片狀或圓筒狀。
21.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0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阻磁件為圓筒 狀時係設置於該軸承座之該閉合的底部,該磁性體與該耐 磨件套入其中。
2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阻磁件係用於 避免該磁性體之磁性干擾該馬達之外部系統。
2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阻磁件上方承 接該磁性體與該耐磨件。
2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耐磨件係與該 阻磁件連結。
2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磁性體係為一 磁鐵、一電磁鐵或一磁石。
2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磁性體係呈環 狀,並環繞於該轉軸之該端部的周圍,且抵接該軸承。 2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述之風扇,更包括:一磁感應元 件,係與該轉子對應設置。
2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7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磁感應元件係 為一霍爾元件。
2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7項所述之風扇,其中該磁感應元件係 設置於一電路板(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一)。(三)發明說明本即應記載申請人所知之先前技術,並客觀指出技 術手段所欲解決而存在於先前技術中的問題或缺失,記載內 容應儘可能引述該先前技術文獻之名稱,並得檢送該先前技 術之相關資料,以利於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之間 的關係,且據以進行檢索、審查,此於專利法、專利法施行 細則、專利審查基準等均有明文。發明說明中所載先前技術 ,既與系爭專利屬同一領域,且係存在於系爭專利申請前, 自可作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專利要件之證據,原告主張原 處分以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作為舉發證據於法不合等語,並 不可採。又原告另主張本件之證據組合,早已於本案專利審 查階段,經被告審查且認定系爭專利具有可專利性,被告竟 於舉發審查時,基於相同之證據組合卻作出相反之認定,顯 有違信賴保護原則,有裁量濫用之情事等語云云。惟按專利 之舉發乃採專利核准後之公眾審查制度,涉及舉發人與被舉 發人即權利人兩方,此與專利審查階段單由被告審理權利人 之申請不同,故雖原告提出系爭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影本一 件(見本院卷第74、75頁),證明被告確曾於申請審查階段 已檢索到相同於本件之證據,然此不代表被告已審酌過相同 之理由,且亦不代表被告即不得依舉發人所提舉發理由再加
以審酌系爭專利之可專利性,更不代表法院不得再以此相同 之證據來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備專利要件,故原告以此主張 原處分不當等語,亦不可採。本件證據2 即2006年4 月4 日 公告之美國第7023119B2 號「DEVICE COMPRISING A PLAIN BEARING 」專利、證據3 即95年2 月21日公告之第I249899 號「磁性軸承馬達及其軸承結構」專利,其公告日均早於系 爭專利96年1 月11日之申請日,且與系爭專利及系爭專利所 載先前技術同屬適用於驅動風扇之一種馬達,故均可作為系 爭專利是否具備可專利要件之證據。
(四)查系爭專利所載先前技術之內容為:一種習知之風扇1 係包 括一馬達10以及一葉輪100 ,馬達10驅動葉輪100 轉動。馬 達10係包括一底座11、一轉子12、一軸承13、一定子14、一 耐磨片17、一電路板18及一霍爾元件(Hall element)19。底 座11的中央處延伸而形成一軸承座111 ,其內依序套入耐磨 片17及軸承13。定子14係套設於軸承座111 並與電路板18電 性連結。轉子12及定子14係對應設置,且轉子12具有一轉軸 121 及一磁環122 ,轉軸121 套入軸承座111 ,穿設軸承13 並抵接耐磨片17,磁環122 與定子14對應設置。霍爾元件19 用以感應轉子12的磁極變化。當馬達10驅動葉輪100 運轉時 ,因受外界的作用力或是氣流影響,反作用力導致轉子12向 外運動,雖然轉子12與定子14間的磁交互力可以使轉子12旋 轉時維持一定懸浮平衡位置,但氣流對轉子12的作用力或電 磁力切換的變化,易使轉子12上下振動導致平衡位置發生改 變,而產生噪音與組件磨損,影響風扇1 的散熱效能與使用 壽命。為提高轉子12轉動的平穩度,習知技術通常藉由調整 轉子12之磁環122 的中心線與定子14的中心線之距離,亦即 磁偏距D ,以增強轉子12與定子14間的磁交互力,達到維持 轉子12平衡穩定轉動的作用(系爭專利發明說明所載先前技 術見附圖二)。證據2 亦為一種適用於驅動風扇之馬達,包 括用含鐵磁材料的滑動軸承36徑向支撐著由鐵磁材料製成的 轉軸34。轉軸34是可旋轉地且軸向穿置於在該滑動軸承36中 ,並具有自由端35。設置有一推力軸承,該推力軸承有一在 該自由端的圓頂端66,及至少一與該圓頂端相接觸且部分是 以鐵磁材料製成的接觸件68。還提供了至少一個永久磁鐵72 ,以形成一個從第一磁極74通過滑動軸承36、自由端35和圓 頂端66,以及接觸件68而到達另一磁極76的磁性迴路82,從 而實現定義在圓頂端66及接觸件68之間的磁引力。該磁力能 降低轉軸34的轉動噪音,即使在易震動的環境下。馬達20 具有一外轉子22,該外轉子22具有一以塑膠材質製成且外圍 設置有多數軸流風扇之扇葉26的轉子殼24。一個以熟鐵製成
且安裝於該轉子殼24內的阻磁件27,及一設置在該阻磁件內 的環狀轉動磁鐵28。轉軸34是被一含鐵磁性材料且為最好是 燒結鐵的滑動軸承36徑向支撐著,該滑動軸承36是設置在該 軸承支撐管38的內部。馬達20的內部定子44是設置在軸承支 撐管38外側,而且一安裝有感應該轉動磁鐵28之磁漏場之霍 爾IC48的電路板46也設置在軸承支撐管38外側。一具有低摩 擦係數之合適的塑膠薄層69,例如:鐵氟龍,是較合適插入 在該軸向軸承的圓頂端66與接觸件68之間,因此,圓頂端66 是抵靠於塑膠薄層69上。塑膠薄層69較適合定位於接觸件68 的中心,且不擴及至環狀磁鐵72。這能彌補例如馬達20是以 轉子22下向的方式安裝而作用於轉子22的作用力,或是氣流 對扇葉26產生的反作用力,又或是因轉動磁鐵28與定子44的 矽鋼片90位置不對稱所產生的作用力(證據2 主要圖式見附 圖三)。證據3 則係一磁性軸承馬達100 ,由轉動結構142 及定子結構136 所構成。定子結構136 係由定子座102 、定 子磁極152 、磁性定位結構134 、138 所構成。定子座102 係為中心具有開口156 的凸狀結構或是筒狀結構,用以承載 轉動結構142 。定子磁極152 係圍設於定子座102 周緣,並 固定於定子座102 上。定子磁極152 係由矽鋼片104 及線圈 120 所構成,用以驅動轉動結構進行運轉動作。磁性定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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