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更(一)字,102年度,8號
IPCV,102,民專上更(一),8,2014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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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陳李美瑩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黃志偉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進楠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尤彰澤律師
 姜百珊律師
被 上 訴人 蘇鳳英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9 月15日97年度智字第1 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於103 年4 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不利於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陳李美瑩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陳李美瑩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凱普公司)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兩造及參加人之聲明及陳述如下:
㈠○○○○起訴主張:其為新型第M258304 號專利權(下稱系 爭專利)之所有人,於96年9 月7 日在市面上購得由凱普公 司所生產「防爆半球紅外線」商品(下稱系爭產品),有落 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侵害其專利權,而○○○為凱普 公司之負責人。爰依專利法、侵權行為及公司法第23條規定 ,請求損害賠償。並聲明:⒈凱普公司與○○○應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2,854,315 元,及自民事言詞辯論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9年8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凱普公司、○○○於原審則以: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進步



性而應予撤銷,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權之範圍,縱有 侵害系爭專利權,凱普公司每年僅約生產300 台,○○○○ 計算之損害金額方式於法無據等語資為抗辯。
㈢原審判決凱普公司應給付○○○○賠償713,579 元本息,並 為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且駁回○○○○其餘之訴及假執 行之聲請。嗣經○○○○、凱普公司分別就其敗訴部分提起 上訴,嗣經前審判決廢棄原判決命凱普公司賠償713,579 元 本息部分,駁回○○○○在第一審之訴、假執行之聲請以及 其上訴。復經○○○○不服而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 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2067號判決廢棄前審判決。 ㈣○○○○未於本院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聲明、主張或答辯。凱普公司、○○○則於本院主張: 系爭專利經凱普公司以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 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參加人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經經濟部決定駁回○○○○之訴願,經本院101 年度行專 訴字第53號駁回○○○○之訴,因其未上訴而確定。因行政 法院判決有對世效力,任何機關均應受其拘束,故系爭專利 已遭撤銷,本院亦不得再為相異之判斷。而系爭專利權既不 存在,○○○○當無由主張凱普公司侵害其專利權。並於本 院聲明:
⒈凱普公司之上訴聲明:⑴原判決除免假執行部分外,關於 命凱普公司給付○○○○713,579 元,及其法定利息與該 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命負擔訴訟費用部分之判決均廢棄。 ⑵上廢棄之部分,○○○○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⑶如受不利益之判決,請准提供現金或等值之銀 行可轉讓定期存款單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擔保,免為假執行 。
⒉凱普公司、○○○之答辯聲明:
⑴上訴人之上訴駁回。⑵如受不利益之判決,請准提供現 金或等值之銀行可轉讓定期存款單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擔保 ,免為假執行。
㈤參加人之陳述:
系爭專利業經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確定。
三、本件爭點如下:
○○○○得否請求凱普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㈠系爭專利權是否已因遭撤銷確定而不存在?
㈡凱普公司製造販賣之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
㈢凱普公司是否具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故意或過失? ㈣○○○○得否依修正前專利法第108 條、第85條第1 項規定



,請求酌定凱普公司連帶賠償2,854,315 元? ㈤○○○○得否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與凱 普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於97年4 月15日將系爭專利移轉訴外人環名興業 有限公司(下稱環名公司),並完成移轉登記。嗣凱普公司 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 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參加人審查,於99年5 月5 日 以(99)智專三(三)05052 字第0992030374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凱普公司不服,提起訴願 ,經經濟部99年10月6 日經訴字第09906063070 號決定駁回 。凱普公司即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100 年7 月7 日以99 年度行專訴字第169 號行政判決撤銷前揭訴願決定及處分, 並命參加人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審定。嗣環名公司於同 年10月31日提送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參加人審 查准予更正,並重行審查該舉發案,於101 年1 月19日以( 101 )智專三(三)05052 字第10120065380 號專利舉發審 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環名公司不服 ,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4 月26日經訴字第1010610400 0 號決定駁回。環名公司即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01 年 度行專訴字第53號駁回其訴確定,並經參加人於102 年8 月 15日公告其專利證書註銷作廢,此有99年度行專訴字第169 號行政判決、專利更正申請書(前審卷第161 至176 、234 至237 頁)、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系爭專利登記資料、101 年 度行專訴字第53號行政判決、參加人所提之102 年8 月12日 函(本院卷第62至63、77至82、92頁)附卷、以及本院依職 權調閱之系爭專利申請卷、舉發卷可稽,且經參加人當庭陳 述明確(本院卷第88頁之準備程序筆錄)。因此,系爭專利 權業經撤銷而消滅,○○○○自不得再對凱普公司、○○○ 行使專利權。
㈡綜上所述,系爭專利業遭撤銷而自始不存在,○○○○不得 依修正前專利法第108 條、第85條第1 項、及公司法第23條 第2 項規定,請求凱普公司、○○○連帶損害賠償。從而, ○○○○請求凱普公司與○○○連帶給付2,854,315 元,及 自民事言詞辯論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9年8 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原審為凱普公司部分敗訴之判 決,自有未洽,凱普公司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 棄改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廢 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至於原審駁回○○○○其餘之



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 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㈢至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 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凱普公司上訴為有理由,○○○○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但書或第2 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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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