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3年度,346號
STEV,103,店補,346,201405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346號
原   告 李清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威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5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