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0年度,749號
TPHM,90,上訴,749,2001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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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七四九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攸彥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一
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五九一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丁○○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乙○○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丁○○處有期徒刑壹年。事 實
一、丁○○乙○○係夫妻,共同經營「瑋昌鋼模有限公司」(下稱瑋昌公司),由 乙○○擔任負責人,丁○○擔任公司會計,二人共同自民國八十六年起,以瑋昌 公司名義擔任會首,並以台北縣三重市○○○街一三五巷七號瑋昌公司為開標地 點,陸續召集下列三個民間互助會: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二十 日止,連同會首共計四十六會,每會新台幣(下同)三萬元,每月二十日開標( 以下稱甲會);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止,連同會首共計 三十七會,每會三萬元,每月五日開標(下稱乙會);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至 九十年四月十五日止,連同會首共計三十八會,每會三萬元,每月十五日開標( 下稱丙會)。
二、詎自八十八年一月間起,丁○○因瑋昌公司週轉不靈,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利用活會會員多未實際到場標會之機會,多次以受人委託代標為由或未填標單 或以白紙填寫僅有標金,未載會員姓名,無法使人得知何人製作之標單,持以競 標,乙○○自八十八年六月,因向民間借貸利息壓力沉重,即與丁○○基於共同 犯意聯絡,推由丁○○連續以前開方式冒標,共計冒標甲會七次、乙會五次(公 訴人原略載為時間金額均不詳之六次,應係誤載)、丙會六次(公訴人原略載為 時間金額均不詳之五次,應係誤載)(冒標時間、詐得金額均詳如附表所載), 丁○○冒標後均將標單撕毀丟棄,並向其他活會會員以含混其詞一語帶過之方式 ,逕行收取會款,使丙○○、錦嶸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錦嶸公司)代表人甲○○ 等活會會員均陷於錯誤,如數交付會款,丁○○共詐得八百五十七萬七千七百元 ,乙○○共詐得兩百八十萬七千一百五十元,因丁○○於八十八年八月十日無故 停標,活會會員彼此核對後始知受騙。
三、案經丙○○、錦嶸公司訴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丁○○迭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



丙○○、錦嶸公司指訴情節及證人即會員何文上、林翁寶蓮、葉垂芬證述被告乙 ○○、丁○○確有共同起會並冒標會款之情節相符。上訴人即被告乙○○則矢口 否認有何詐欺犯行,並辯稱:係其妻丁○○單獨所為,伊不知情云云。二、惟查:
(一)被告乙○○於偵查時坦承:「我承認有冒標,我與我太太 (即被告丁○○) 以瑋 昌公司名義起會,共三互助會,都未到期就倒會,此三會都有冒標::」、「丁 ○○六月、七月偷標我知道,一到五月不知,因為我們每月要付五十萬元利息, 不偷標撐不下去,只好和丁○○共同偷標了」等語 (見偵字第一五五九號卷第三 三頁反面、第四一頁) 。又依告訴人提出之瑋昌公司之公告,上載「各位債權人 :事到如今,只能百般無奈得說抱歉,多年來承蒙各位照顧心裏由衷感激,在山 窮水盡,四處碰壁的情形下不得不放下我多年來辛辛苦苦經營的事業,我絕對不 是故意,希望各位能放我一條生路,給我冷靜好好的反省,到底問題是出在何處 !如今祇能含淚告訴各位真相,十多年來兩夫妻辛苦所賺的錢近六千萬,十年所 付出的利息約六千萬,目前每月利息約五、六十萬,所以每下愈況收支不平衡, 投資生意賠五百萬,會錢被倒約一千五百萬,導致所付的利息不少,但是每年還 是回到原點,永遠欠人家兩千五百到三千萬,所以我絕對不是故意,有帳目可查 ,希望各位能原諒我,我也是萬不得已才出此下策,再次說抱歉!抱歉!目前所 有機械房屋都設定貸款,乙○○八月十日親筆」等語,而所附甲會會單亦有乙○ ○所蓋印章,上並載明「瑋昌三萬元互助會」。參諸被告乙○○係瑋昌公司之負 責人並親自經營公司,復在本院訊問時自承前開冒標的款項應多用在軋瑋昌公司 之到期票據,且其倒會時,公司亦同時倒閉之事實 (見本院卷第五一、四三頁 ) ,被告丁○○復經不能提出任何證明其冒標鉅款之去向之證據。據此,足認被告 二人係共同以瑋昌公司名義召會,雖平日開標、收取會款均由擔任會計之被告丁 ○○負責處理,然收取會款係用於支應瑋昌公司之債務及週轉無誤,被告乙○○ 自不能諉為不知,其在偵查中之前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被告乙○○ 事後翻供辯稱不知冒標情事云云,應不實在,不足採取。雖被告丁○○一再執詞 :我冒標乙○○不知情,錢都是我自己拿去花掉,沒有用在公司經營上云云,亦 顯係迴護其夫被告乙○○,欲一人承擔罪責之詞,不足採信。(二)此外,復有甲乙丙三會會單各一紙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洵 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二人自八十八年六月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二人多 次冒標互助會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為 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二人以一詐 欺行為向多數活會會員收取會款,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三、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於九十年一月四日業經修正,並於同月十日公布,十二日生效,規定犯最重本刑 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 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易科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 規定,新法之規定有利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新法併予



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審未及比較適用較有利被告之法律,即有未洽。㈡ 被告丁○○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虛偽登載會計憑證罪,於九十 年六月十四日,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二三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壹日,緩刑二年,有判決一件在卷可參。 其既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已不合於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之宣告緩刑之要件,且 其迄未與被害人錦嶸公司和解賠償分文予該被害人之損失,原審予以宣告緩刑, 亦有未當。被告乙○○上訴仍執陳詞否認犯罪,所辯固不足取,惟原判決既有上 開可議之處,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既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 自為判決。爰併審酌被告二人之品行、素行、智識程度,及因公司週轉不靈,而 冒標得款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生活狀況、及犯後態度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乙○○丁○○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乙 ○○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檢察官起訴雖以被告填寫未署名之標單投標乙節,因指被告另涉犯刑法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云云,惟查:刑法第 二百十條之私文書,以偽造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為其成立要件,被告僅在標單上偽 填金額,並未記明被冒標人姓名,則標單尚未具備文書之形式,且被告均以一語 帶過之方式謊稱他人得標,並未具體指明冒標之對象,是該紙僅載有數字之單據 ,尚難認為係以他人名義製作之準私文書。又檢察官雖又循告訴人錦嶸公司之聲 請上訴,以被告冒標會款時有寫標單並填載被冒標會員之姓名,為告訴人錦嶸公 司所親見云云,惟查,告訴人錦嶸公司迄今均未能具體指訴被告在上開時日究竟 係冒標何人名義之會款,其指訴標單上有記載姓名一節是否屬實,已有疑問。況 錦嶸公司負責人甲○○在原審即到庭陳稱伊係打電話去問何人得標等語 (見原審 卷第四五頁) ,顯見其前開指訴,尚嫌無憑。況查證人即會員翁寶蓮在原審即到 庭證稱:標會不一定要寫名字等語在卷 (見原審卷第六二頁) ,雖證人何文上、 詹益增分別在原審及本院證述伊標會有寫名字等語。惟查均不能說明究竟係記載 何人名義,冒標何人會款 (參見本院卷第五十頁) ,是渠等指訴尚難遽採。公訴 人此部分指訴尚乏確切之證據,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涉有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犯行,惟公訴人以與詐欺罪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起訴,爰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另告訴人錦嶸公司聲請上訴,指被告等冒標之金額尚有一千多萬元 未予列計等語,惟告訴人均未提出被告等於前開時日之外於何時冒標何人會款以 供查證,告訴人此部分指訴尚難憑採,亦附此說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龍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蔡 國 在




法 官 何 菁 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吳 瑞 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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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昌鋼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