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六簡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宗諭
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3年度偵字第1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宗諭犯侵入建築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 6條第1 項之侵入建築物罪。爰 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侵入告訴人所有建築物內,所為甚 屬不該,兼衡被告犯後態度,復審酌其犯罪之手段及所生危 害,暨於警詢時自陳其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職業為服務業 、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06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