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調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沈振良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沈蘇富美、沈聰宜、沈聰榮、沈聰鈴、沈聰惠、沈文勇、沈文彬、沈文德、沈文吉、沈文盛、沈文雅、沈俊雄、沈俊宏、沈俊敏、沈惠美、沈明川、沈裕紘、徐沈美、吳沈妹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暨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未記載如主文所示之應補正事項,爰裁定 限期命聲請人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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