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3年度,161號
CHEV,103,彰簡,161,2014050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161號
原   告 陳秋男即星象企業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元旭即千力企業
  社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貳仟零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