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小字第144號
原 告 康秀梅
訴訟代理人 李國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慶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肆仟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