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143號
原 告 張文忠
代 理 人 林建德
被 告 邱松輝
被 告 邱吉輝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松輝、
邱吉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邱松輝、邱吉輝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54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27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滕一珍